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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4743号之二

中山市银叶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兴盟照明有限公司、沈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银叶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兴盟照明有限公司;沈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4743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银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兴华中路112号第三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曹星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霭,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系该公司财务。

被告:中山市兴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大道24号4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沈建明。

被告:沈建明,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银叶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兴盟照明有限公司、沈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2019年3月12日,原告中山市银叶电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银叶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中山市银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洁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