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4743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银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兴华中路112号第三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曹星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霭,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系该公司财务。
被告:中山市兴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大道24号4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沈建明。
被告:沈建明,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银叶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兴盟照明有限公司、沈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2019年3月12日,原告中山市银叶电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银叶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中山市银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洁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