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03民初991号之一
申请人:马春雷,女,汉族。
被
申请人:周晓东,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春雷与被申请人周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春雷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如下:1、被申请人周晓东名下位于南阳市长江路2幢1单元502室的房产一处;2、车牌号为豫R×××**汽车一辆;3、车牌号为豫R×××**汽车一辆。申请人马春雷为本次保全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承保的2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保单号为1065219192019000054。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晓东在银行的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