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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2行审3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湖南宏图祥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宏图祥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112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宏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瑶,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系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湖南宏图祥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39新城新世界**1门**div> 法定代表人高卫红,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湖南宏图祥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的望人社监理(罚)字[2018]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望人社监理(罚)字[2018]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湖南宏图祥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望人社监理(罚)字[2018]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6月4日完成送达。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已过,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请求法院依法执行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了作出望人社监理(罚)字[2018]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的证据及法律法规依据。 被执行人湖南宏图祥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陈述称:

一、投诉人蒋征学、颜永兴并非公司员工,但确实在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质检工作。因两人未能正确履职,致使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现发包方也未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两人的工资标准并非每月8000元,两人尚处于试用期,工资只有每月4000元。

三、高卫红向两人出具的工资欠条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做出,并非本人自愿。 经审查查明,湖南宏图祥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承建湖南省福鑫文农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的中国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蒋征学、颜永兴在该项目从事质检工作。2018年1月25日,蒋征学、颜永兴向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称湖南宏图祥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53526元。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31日予以立案。2018年4月24日,湖南宏图祥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两人支付工资共计16000元。经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实,蒋征学、颜永兴所称遭拖欠的工资53526元中包含了4860元其他费用,除去湖南宏图祥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16000元,湖南宏图祥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仍拖欠两人工资共计32666元。2018年4月25日,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执行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并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卫红于当日接受了询问,高卫红对湖南宏图祥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拖欠蒋征学、颜永兴工资各24333元且已分别支付8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4月27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8年5月4日前整改上述违法行为。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蒋征学、颜永兴工资。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在陈述和申辩期间,被执行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蒋征学、颜永兴支付工资。2018年5月28日,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望人社监理(罚)字[2018]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对湖南宏图祥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处罚):1、依法支付蒋征学、颜永兴两人工资32666元;2、罚款15000元整。上述决定书于同年6月4日送达至高卫红。2018年12月14日,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相关义务。2019年2月26日,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内容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支付蒋征学、颜永兴两人工资共计32666元(其中蒋征学工资16333元,颜永兴工资16333元)。 另查明,高卫红于2019年1月9日分别向蒋征学、颜永兴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湖南宏图祥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望城区白箬铺镇石坝冲湖南省福鑫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地,欠农民工蒋征学、颜永兴劳动工资,从2017年9月22日至2017年12月28日,共3个月6天,工资2个月按8000元计算,1个月按7000元计算,各24333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施主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本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宏图祥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从湖南省福鑫文农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建中国农业科研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工程,对拖欠蒋征学、颜永兴工资的事实予以认可。湖南宏图祥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经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工资后支付了部分工资,现尚欠两人工资32666元未支付,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望人社监理(罚)字[2018]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不存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湖南宏图祥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决定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完全履行行政决定,经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催告后,湖南宏图祥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望人社监理(罚)字[2018]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即支付蒋征学、颜永兴两人工资32666元整; 二、限湖南宏图祥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支付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红宇

审 判 员  匡国梁

人民陪审员  朱德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龙峰 代理

书记员  叶嘉瑞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