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83财保30号
申请人: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曲士君,职务理事长。
被
申请人:周连富,男,194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伦市。申请人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连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连富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信用社的账号63×××06(金额5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大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