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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3执713号之一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陈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陈翀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7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负责人:林海彪,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兴辉,福建其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翀,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7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1897.2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38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748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陈翀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翀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陈翀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通过中院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陈翀持有的厦门百锐锋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90%的股权,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股权暂无价值暂不需要法院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翀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陈翀下落不明,无需再上门户籍地进行查找。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陈翀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于2019年3月4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2019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执行的上述债权均未受偿。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翀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晓龙

审 判 员 黄明辉

审 判 员 汪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

书记员 林悦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