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785民初1243号

董德富、王寿学等与董德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董德富;王寿学;董德昌;董德新;张春云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785民初1243号

原告:董德富,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告:王寿学,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告:董德昌,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董德新,男,1972年5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张春云,女,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告董德富、王寿学、董德昌与被告董德新、张春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开庭前进行了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共计246598.62元;2、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3日,董德新、董德昌、董德富与高密市农商行姜庄支行约定的借款各250000元到期,被告董德新逾期未还,董德富、董德昌、王寿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2018年12月27日偿还欠款、利息、罚息、滞纳金共计246598.62元,每人偿还82199.54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董德新、张春云偿还原告董德富82199.54元,偿还董德昌82199.54元,偿还王寿学82199.54元,均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4998元,减半收取计2499元,由二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台君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邓娇    

书记员   单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