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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民终356号

交口县聚能热力有限公司与张志华、交口县双池热力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交口县聚能热力有限公司;张志华;交口县双池热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终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口县聚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双池镇开发街87号。

法定代表人:杨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寿礼,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华,男,1964年9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桃红坡镇玉家庄村018号。

原审

被告:交口县双池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双池镇开发街87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金,经理。

上诉人交口县聚能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华、原审被告交口县双池热力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2018)晋1130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交口县聚能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交口县聚能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交口县聚能热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上诉人交口县聚能热力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兴华

审判员 潘 文

审判员 张晓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