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终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口县聚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双池镇开发街87号。
法定代表人:杨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寿礼,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华,男,1964年9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桃红坡镇玉家庄村018号。
原审
被告:交口县双池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双池镇开发街87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金,经理。
上诉人交口县聚能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华、原审被告交口县双池热力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2018)晋1130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交口县聚能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交口县聚能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交口县聚能热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上诉人交口县聚能热力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兴华
审判员 潘 文
审判员 张晓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