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81民初1363号
原告:陈献忠,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海本坤,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回族,住邓州市。
被告:杨素华(系海本坤妻子),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
原告陈献忠与被告海本坤、杨素华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陈献忠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献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海本坤、杨素华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陈献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献忠负担。
审判员 李含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光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