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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81民初1363号

陈献忠与海本坤、杨素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陈献忠;海本坤;杨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81民初1363号

原告:陈献忠,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海本坤,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回族,住邓州市。

被告:杨素华(系海本坤妻子),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

原告陈献忠与被告海本坤、杨素华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陈献忠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献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海本坤、杨素华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陈献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献忠负担。

审判员  李含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光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