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429民初5923号之一
原告:王树庭,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关连峰,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赤峰市。
原告王树庭与被告关连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2019年2月24日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2019年3月7日本院通知原告王树庭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王树庭未在法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牧 斯
审判员 台利平
审判员 刘奇芳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金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