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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994号

广西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木德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6-0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广西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木德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99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南宁市青秀区朱瑾路10号新加坡园区星岛国际701号。

法定代表人:黄跃,机构代码:782136251。

被执行人:木德勇,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03民初125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木德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0351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