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8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四道168号融和广场6-2-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3608149D。
法定代表人:黄长智,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生,男,汉族,1976年2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
被告: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9号凯瑞君临广场北楼一层05号及二层、三层、四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542317082。
法定代表人:刘宏强,董事长。
上诉人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永生,原审被告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