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11民初3002号
原告:田某某,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文某某,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田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以还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祝士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