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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11民初3002号

田某某与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11民初3002号

原告:田某某,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文某某,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田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以还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祝士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