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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6民初810号

何书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7-09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书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6民初810号 起诉人:何书文,男,1980年6月8日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2019年3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何书文的起诉状。起诉人何书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大李官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大李官营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流转(征收)实施方案》中关于原告在2010年承包所涉及土地所有内容;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大李官营村村民委员会在2017年签订《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大李官营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流转(征收)实施方案》时,被起诉人称该合同只是涉及到起诉人1999年承包家庭承包土地,但2018年6月被起诉人起诉起诉人解除合同时,才提出起诉人已依据合同条款将起诉人2010年承包的土地也一并流转给被起诉人,而且流转费用归集体所有。以上内容是因被起诉人误导,导致起诉人产生重大误解而签订的,且起诉人损失了巨大利益。故为维护合法权利,起诉人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向本院请求撤销起诉人之父何严华与被起诉人签订的《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大李官营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流转(征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的部分内容,因实施方案的签订缺乏订立合同的必备要件,该实施方案不属于合同,起诉人无权对其行使撤销权。故起诉人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何书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庆忠

审判员  安志刚

审判员  潘福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