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杰,男,汉族,1986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茁腾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启明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57113859M。
法定代表人:李万青,董事长。
上诉人刘杰因与被上诉人洛阳茁腾叉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瀍河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4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杰于2019年1月25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亚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