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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5财保40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5财保40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佩华,曾健雄,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陈芳,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芳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东方红村东方雅园**楼****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39696号),保全价额以82200.27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芳名下,坐落,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东方红村东方雅园**楼****的房屋产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396**)一套,保全价额以82200.27元为限。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红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