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02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冯连春
被执行人:崔殿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连春与被执行人崔殿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殿昌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殿昌给付欠款本金125000.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本院已立案(2013)长南法民执字第397号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院(2013)长南法民执字第3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冯连春以被执行人崔殿昌有可供执行财产由申请恢复执行,我院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社保工资24200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宇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