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3666号起诉人:李某,女,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彬,系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3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某诉被起诉人黄根源的起诉状。起诉人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解除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年××月××日在番禺××××街道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番大婚(90)字第304号。然后在1994年之后,被起诉人与起诉人开始分居,1997年以后就再无音讯,下落不明,起诉人多番寻找,才得知被起诉人已于2012年注销户籍移民国外,现已失去联系及无法得知其现在情况。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婚内没有生育子女,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并无共同财产,现有财产均是起诉人独立购买,均应属于个人财产,与被起诉人无关。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分居21年,且被起诉人下落不明,确属感情破裂,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起诉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现起诉人无法提供被起诉人在番禺居住的证明,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至于起诉人自述被起诉人已经移民国外并注销户口,起诉人并未就其陈述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淑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