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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3执3649号

赵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志勇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津0113执3649号

申请执行人:赵志勇,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

被执行人:徐文胜,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引河南里5-2-204。申请执行人赵志勇与被执行人徐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8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已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18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2月17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2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已经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但不足以偿付申请人的全部的债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9年1月24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必要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因被执行人徐文胜违反本院发出的报告财产令,本院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2019年3月11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点,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庆九

代理

审判员  刘 彬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响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