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4民初1328号
原告:安峤(天津)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楼**。
法定代表人:王振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開元,系该公司员工,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朱纪宝,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原告安峤(天津)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纪宝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2019年3月12日,原告安峤(天津)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峤(天津)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峤(天津)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井志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演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