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422民初3142号 原告杨树峰,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巴林左旗,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王菲,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巴林左旗,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峰与被告王菲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该案件涉及刑事案件并已移交公安。依据有关法律,本案应在刑事结案后再行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树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晓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