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30民初774号
原告:王喜。
被告:杨敏。
原告王喜与被告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
原告王喜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喜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喜负担。
审判员 程益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种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