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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423民初278号

蔡建明与蔡金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蔡建明;蔡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23民初278号

原告:蔡建明,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蔡金明,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原告蔡建明与被告蔡金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蔡建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建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淑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柳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