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36民初71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71015625W。
负责人:柳芸,行长。
被告:马聪,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与被告马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曹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珍珍
书记员杨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