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28民初2032号
原告:刁部杰,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全,山东广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肖建新,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刁部杰与被告肖建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刁部杰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刁部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刁部杰负担。
审判员 王玉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