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1621号
原告:刘永康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贺磊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9484760M)。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恒山路******。 代表人:曹朝辉,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林丹丹,女,该公司职员,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康与被告贺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康撤回对被告贺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康负担。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宛江涛 代
书记员 杨筱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