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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81民初144号

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明赐、陈彩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明赐;陈彩槟;陈先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81民初144号

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5089491R。

法定代表人:陈**标,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水,男,系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汝,女,系该行职工。

被告:陈明赐,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告:陈彩槟,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告:陈先馀,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平民泰银行”)与被告陈明赐、陈彩槟、陈先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平民泰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赐、陈彩槟、陈先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漳平民泰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明赐偿还漳平民泰银行借款本金69501.84元及从2018年11月28日起至本息结清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其中,罚息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18年12月11日,以本金79501.8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58‰计算;罚息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以本金74501.8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58‰计算;罚息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以本金69501.8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58‰计算;复利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以前述方式计算所得罚息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4.58‰计算。截止2019年1月13日,尚欠罚息1662.89元,复利9.94元,本息合计71174.67元);2.陈彩槟、陈先馀对陈明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陈明赐因购食材,于2017年12月4日在陈彩槟、陈先馀的担保下与漳平民泰银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据(漳民泰村银保借字第DK920617000391;借据编号×××88),向漳平民泰银行借款8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本金8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11月28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72‰,按月结息,应在每月20日付清利息,否则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保证借款合同第5.1项“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第9.3项“借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漳平民泰银行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12月4日发放贷款80000元,但陈明赐从2018年11月28日起至今未缴交利息,且2018年11月28日贷款到期后,陈明赐也未履行还款义务按期归还借款本金(2018年11月28日到期收回本金498.16元)。通过催收,陈明赐仅于2018年12月12日归还本金5000元,12月15日归还本金5000元,剩余本金69501.84元)。经漳平民泰银行多次催讨,陈彩槟、陈先馀也未及时尽保证人的义务代为偿还陈明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19年1月13日,陈明赐、陈彩槟尚欠漳平民泰银行借款本金69501.84元、利息1662.89元、复利9.94元。 陈明赐、陈彩槟、陈先馀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8日,陈明赐以购买食材为由,在陈彩槟、陈先馀的担保下,向漳平民泰银行申请贷款80000元,并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漳民泰村银保借字第DK920617000391号)。合同约定:贷款月利率为9.72‰;按月结息,应在每个月的20日付清利息,否则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期限为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合同签订后,漳平民泰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漳平民泰银行多次催讨,陈明赐陆续向漳平民泰银行偿还了借款本金计10498.16元。截止2019年1月13日,陈明赐尚欠漳平民泰银行借款本金69501.84元、利息1662.89元、复利9.94元未还,陈彩槟、陈先馀也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为此,漳平民泰银行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2019年1月23日,漳平民泰银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陈彩槟名下位于漳平市××街道××路××号(裕嘉大景城)B1-1#205室的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47),保全金额以7.2万元为限;2.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漳平民泰银行已提供担保。同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闽0881民初144号民事裁定,裁定: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彩槟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街道××路××号(裕嘉大景城)B1-1#205室的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47),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申请人陈彩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陈彩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陈彩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申请人陈彩槟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陈彩槟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案件申请费740元,由申请人漳平民泰银行负担。 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漳平民泰银行与陈明赐、陈彩槟、陈先馀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漳平民泰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陈明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立即向漳平民泰银行偿还借款。因此,漳平民泰银行要求陈明赐履行还款义务,证据充分,予以支持。陈彩槟、陈先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亦属违约,其对陈明赐的上述借款应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陈明赐追偿。陈明赐、陈彩槟、陈先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陈明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501.84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月13日尚欠的利息为1662.89元,从2019年1月14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执行利率9.72‰上浮50%计算)、复利(截止2019年1月13日尚欠的复利为9.94元,从2019年1月14日起至利息还清之日止按借款执行利率9.72‰上浮50%计算); 二、陈明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740元。 三、陈彩槟、陈先馀对陈明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代偿后,有权向陈明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9元,减半收取计789.5元,由陈明赐、陈彩槟、陈先馀负担。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锦秀

书 记 员  陈广灶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