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9刑终38号

刘忠武非法制造枪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当事人
刘忠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刑终3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忠武,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小淹镇。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岱,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忠武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湘0923刑初427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刘忠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指定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刘忠武在其外出打工的时候从事过模具、电焊、电工等工作。自2016年11月份开始,利用打工积累的经验,购买电焊机、电钻等工具在安化县小淹镇老安村自己家中多次制造火铳类发射器具。2018年6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安化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刘忠武家搜查,查获了八支火铳(其中5支长火铳、3支短火铳)、半成品火铳五支、枪管六根、电焊机一台、电钻一个。安化县公安局民警将查获的八支成品(送检编号一至八号)火铳送往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经鉴定:送检编号一、二、三、四、五、八的发射器具认定为枪支。另查明,被告人刘忠武家人反映被告人刘忠武患有精神病,要求申请司法鉴定。2018年7月20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刘忠武做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忠武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忠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六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刘忠武因患精神分裂症,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忠武非法制造枪支的动机主要是防身打猎,且没有出售,客观上亦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被告人刘忠武可从轻处罚。据此,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忠武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刘忠武上诉提出,他制造了1支火铳和3支半成品火铳,其他的火铳和半成品是其他人在他不在家时制造的。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1月份开始,上诉人刘忠武使用购买的电焊机、电钻等工具,在湖南省安化县小淹镇老安村的家中制造火铳类发射器具。2018年6月12日,安化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到刘忠武家进行搜查,查获了8支火铳(其中5支长火铳、3支短火铳)和5支半成品火铳及枪管六根、电焊机一台、电钻一个。随即,公安民警将刘忠武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查获的8支火铳中的6支认定为枪支。2018年7月20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诉人刘忠武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8年6月12日,安化县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后,对刘忠武非法制造枪支案立案侦查。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2018年6月12日,安化县公安局民警在上诉人刘忠武在场和刘某武见证的情况下,对刘忠武家进行搜查,查获8支火铳、6根钢管、5支半成品火铳、1台电焊机、1个电钻,并依法予以扣押。3、益公物鉴(痕检)字[2018]381号鉴定书:2018年6月22日,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发射器具一、二、三、四、五和八认定为枪支,送检的发射器具六和七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4、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8]精鉴字第6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刘忠武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责任能力。5、证人刘某武的证言:2018年6月12日11时许,公安民警到他弟弟刘忠武家搜查时,他在场。民警从刘忠武家搜查出8支成品火铳,5支半成品火铳,还有6根枪管。2年前,刘忠武开始做火铳。刘忠武在做好火铳后在自己屋里开过枪,实验枪好不好用。刘忠武没有把火铳卖给别人。他曾劝过刘忠武不要做火铳了,是犯法的,但刘忠武不听。6、证人刘某的证言:他在2016年上半年发现父亲刘忠武在家里私自制作火铳。刘忠武一般将制作好的火铳放在卧室的床下和衣柜里。刘忠武已经制作完成8支火铳。他听刘忠武说制作火铳是用来防身的。7、被告人刘忠武的供述:2018年6月12日,公安民警到他家进行搜查,搜查出8支火铳、5支半成品火铳、6根枪管、一台电焊机和一个电钻。在他家搜查出来的火铳都是他自己做的,他在自己家屋后面试了枪。他做火铳是用来防身和打鸟,没有出售过。8、户籍证明:上诉人刘忠武的身份情况。9、抓捕情况说明:上诉人刘忠武系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忠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6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刘忠武上诉提出,他制造了1支火铳和3支半成品火铳,其他的火铳和半成品是其他人在他不在家时制造的。经查,证人刘某武、刘某的证言和刘忠武的供述证明从刘忠武家中搜查出来的火铳均是刘忠武制造的。刘忠武的上诉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经查,刘忠武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产生非法制造枪支用于防身的动机,他所制造的枪支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可以对刘忠武从轻、减轻处罚。原判已认定上述情节,并对刘忠武从轻、减轻处罚,量刑适当。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 青

审判员 鲁毅东

审判员 倪新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熊达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