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03执5222号
申请执行人:沈三伍,男,1984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耀庆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82CT7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上水矸村。
法定代表人:王迪。 申请执行人沈三伍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耀庆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964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耀庆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违约金52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耀庆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耀庆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刘海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
书记员 张俊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