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24民初55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地址:新干县城南新区鑫桂园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4925204318。
负责人:肖小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星,该行员工。
被告:彭伟,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与被告彭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建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紫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