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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7民初4、5、6、7、8号

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鄂0107民初4、5、6、7、8号

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三金香港映象******。

法定代表人:方长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化工二路**v>

法定代表人:肖人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飞,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哲,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军,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五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653.1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为止);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双虎新厂2015年度电梯门坎间隙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双虎新厂2015年度电梯门坎间隙加固工程,工程价款为22,361.70元。原告按时按量完成了该项工程,2015年12月24日该项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未按照合同规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但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5,653.19元。(2019)鄂0107民初4号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6年11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为止);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签订《武汉双虎有限公司楼板洞口钢结构封板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武汉双虎有限公司楼板洞口钢结构封板工程,工程价款为244,338.77元,后双方于2016年9月签订《武汉双虎有限公司楼板洞口钢结构封板工程补充协议(一)》变更了原合同中的承包范围、工期、付款方式,工程价款变更为包干价280,000元。原告按时按量完成了该项工程,该项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未按照合同规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但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80,000元。(2019)鄂0107民初5号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4,141.6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为止);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双虎二楼调漆缸设备预埋件补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价款为276,000元。2014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双虎二楼调漆缸设备预埋件补强工程补充协议(一)》,约定增加工程量,工程价款为64,511元。2015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双虎二楼调漆缸设备预埋件补强工程补充协议(二)》,约定增加工程量,工程价款为119,843元。上述工程项目工程总价款共计为460,354元。原告按时按量完成了上述工程项目的施工内容,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但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84,141.60元。(2019)鄂0107民初6号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6,902.22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为止);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签订《双虎楼面、楼面无损开孔及补强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双虎楼面、楼面无损开孔及补强工程,工程价款为170,293.05元。2015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补签《双虎楼面、楼面无损开孔及补强工程补充协议(一)》约定增加工程量,工程价款为238,785元。上述工程总价款为409,078.05元。原告按时按量完成了该项工程,上述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未按照合同规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但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16,902.22元。(2019)鄂0107民初7号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8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为止);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4月签订《双虎新厂2015年度零星结构收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双虎2015年度零星结构收尾工程,工程价款为155,800元。原告按时按量完成了该项工程,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未按照合同规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但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55,800元。(2019)鄂0107民初8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双虎新厂2015年度电梯门坎间隙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双虎新厂2015年度电梯门坎间隙加固工程,工程价款为22,361.70元。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签订《武汉双虎有限公司楼板洞口钢结构封板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武汉双虎有限公司楼板洞口钢结构封板工程,工程价款为244,338.77元,后双方于2016年9月签订《武汉双虎有限公司楼板洞口钢结构封板工程补充协议(一)》变更了原合同中的承包范围、工期、付款方式,工程价款变更为包干价280,000元。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双虎二楼调漆缸设备预埋件补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价款为276,000元。2014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双虎二楼调漆缸设备预埋件补强工程补充协议(一)》,约定增加工程量,工程价款为64,511元。2015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双虎二楼调漆缸设备预埋件补强工程补充协议(二)》,约定增加工程量,工程价款为119,843元。上述工程项目工程总价款共计为460,354元。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签订《双虎楼面、楼面无损开孔及补强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双虎楼面、楼面无损开孔及补强工程,工程价款为170,293.05元。2015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补签《双虎楼面、楼面无损开孔及补强工程补充协议(一)》约定增加工程量,工程价款为238,785元。上述工程总价款为409,078.05元。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4月签订《双虎新厂2015年度零星结构收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双虎2015年度零星结构收尾工程,工程价款为155,800元。原告按时按量完成了上述工程,上述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核对,上述五个工程的结算额为1,327,593.75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775,095.74元,被告还欠原告552,498.01元。原告已开给被告378,388.33元发票,尚欠被告949,205.4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3%)。2015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双虎新厂2015年度电梯导轨埋件加固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预付款17,697.46元,但该工程未实施。经原、被告协商对上述六个工程一并处理,经抵销后,被告还差欠原告工程款534,800.55元(552,498.01元-17,697.46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对上述五案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前向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534,800.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2,770.45元;

二、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法院交纳了五案诉讼费7,048元及保全费5,381元,该费用由被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三、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的10日内,向被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开具949,205.4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3%),逾期提供或不提供发票,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应向被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赔偿相应税金损失;

四、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且被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足额发票后,双方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终止,再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司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