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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刑终48号

吕昊阳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吕昊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刑终48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昊阳,男,1994年1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庄河市,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庄河市,捕前住沈阳市浑南区。因本案于2018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车勇,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昊阳犯抢劫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曲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辽01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曲某服判,被告人吕昊阳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指定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昊阳与王某7(被害人,女,殁年21岁)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相处约一年时间。吕昊阳无稳定的工作和收入,靠母亲接济及借债生活,至案发时尚欠同学、朋友债务未予偿还。2018年2月7日,吕昊阳因被同学催债,并得知王某7帮其父母取钱,遂于当日14时许,将已取款的王某7带至其租住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某室内。吕昊阳向王某7索要钱款还债,王某7表示拒绝并欲离开,吕遂将王某7拽倒后用白色毛巾猛勒王颈部致王某7窒息死亡。后吕昊阳劫得王某7随身携带的1.5万元人民币,并使用其中3000余元偿还所欠外债及用于个人消费。当日,吕昊阳因罪行被王某7家属发觉,畏罪自杀未果后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的涉案赃款11925元人民币现已返还被害人家属。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原审被告人吕昊阳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吕昊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吕昊阳限制减刑;扣押之证物毛巾二条,菜刀一把,拉杆箱一个,纸袋一个,手机一部,钱包一个,予以没收。上诉人吕昊阳提出的上诉理由是:不是抢劫是杀人,量刑重。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并提出吕昊阳系自首。本院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吕昊阳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所列举的物证毛巾二条、菜刀一把、拉杆箱一个、纸袋一个、手机一部、钱包一个,证人王某1、曲某、张某1、王某2、王某3、张某2、杨某1、杨某2、王某4、杜某、汪某、王某5、潘某、葛某、王某6、宋某、许某、吴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物证提取经过及扣押清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DNA鉴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该卡案发当日取款冠字号明细、王某5存款冠字号明细、吕昊阳用款100元冠字号明细及情况说明,手机开户信息、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入所健康检查表、健康检查笔录及东北国际医院急诊病历,户籍证明及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等案件侦破材料,上诉人吕昊阳的供述等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审理期间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昊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索要钱款未果后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钱款,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将被害人杀死,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吕昊阳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吕昊阳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鉴于吕昊阳主观恶性深,人身和社会危险性大,应对其限制减刑。关于上诉人吕昊阳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不是抢劫是杀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因吕昊阳欠有较大数额的外债且被催还,向被害人索要钱款遭到拒绝而当场实施暴力手段致被害人死亡,劫得钱款后偿还外债,显系构成抢劫犯罪,故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指定辩护人所提吕昊阳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吕昊阳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已根据吕昊阳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予以科刑,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核准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2018)辽01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吕昊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吕昊阳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部分。

审判长  张怡嘉

审判员  尹光石

审判员  于 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吕晓磊

书记员王瀚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