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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02民初8448号之一

刘保林与许洪嘉、李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2-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保林;许洪嘉;李迎梅;商丘华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依霖;蒋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02民初8448号之一

原告:刘保林,男,汉族,1966年5月17日生,商丘市号1。

被告:许洪嘉,男,汉族,1966年12月16日生,商丘市号9。

被告:李迎梅,女,汉族,1971年1月27日生,北京市大兴区号1。

被告:商丘华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92181972U.

法定代表人:许洪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依霖,女,汉族,1998年2月8日生,北京市大兴区号8。

被告:蒋秀梅,女,汉族,1969年5月29日生,商丘市室4。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许洪嘉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羁押在商丘市看守所,尚未委托本案诉讼代理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许洪嘉确属“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贺冬青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