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02民初8448号之一
原告:刘保林,男,汉族,1966年5月17日生,商丘市号1。
被告:许洪嘉,男,汉族,1966年12月16日生,商丘市号9。
被告:李迎梅,女,汉族,1971年1月27日生,北京市大兴区号1。
被告:商丘华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92181972U.
法定代表人:许洪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依霖,女,汉族,1998年2月8日生,北京市大兴区号8。
被告:蒋秀梅,女,汉族,1969年5月29日生,商丘市室4。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许洪嘉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羁押在商丘市看守所,尚未委托本案诉讼代理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许洪嘉确属“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贺冬青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