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186号
原告:韩堂忠,男,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孙赞义,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肖家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肖家岭村。
法定代表人:尚元欢,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堂忠诉被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肖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堂忠自愿撤回对被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肖家岭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堂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堂忠负担。
审判员 刘 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