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3执536号申请人夏某某,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庙湾镇余楼村委。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杨埠镇大湾村委。本院在执行夏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平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