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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3执536号

刘某某1查封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3执536号申请人夏某某,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庙湾镇余楼村委。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杨埠镇大湾村委。本院在执行夏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平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