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375号
申请执行人:华加乐,女,1958年08月23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银座大厦******。
被执行人: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之三iv>
法定代表人:王福升。申请执行人华加乐与被执行人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595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617.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国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