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22行初49号原告秦增强,男,195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秦然,女,198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办事处秦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秦庄村。负责人秦焕民,主任。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办事处,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00MB1274732L。法定代表人李黎,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咪啦,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常辉,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增强、秦然诉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办事处秦庄村村民委员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办事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增强、秦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增强、秦然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绍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