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233号
原告:丁曦,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吴庆祝,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曦与被告吴庆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曦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庆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曦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丁曦负担。
审判员 瞿永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