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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财保4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苏宏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苏宏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财保4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20333L。 负责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霞,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姍姍,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苏宏永,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苏宏永价值人民币76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其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苏宏永价值人民币765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鲍冬凡

书 记 员 吴彬彬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PAGE 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