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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2执1589号

申请人王建洲与被执行人王元俊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洲;王元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12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洲,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元俊,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建洲与被执行人王元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元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212执15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贾瑞红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建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