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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9执140号之一

文二磊与李小明,董晓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二磊;李小明;董晓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二磊与李小明,董晓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之一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陕0429执140号之一 董某某: 你及李某某与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429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承担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邑县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旬邑县人民法院 账 号:XXXXXXXXXXXXX0483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联 系 人:马军 联系电话:1808910**** 本院地址:县XX大道南侧 邮政编码:7113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019042914020191242019012324622840022702281726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