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491012822J。
法定代表人:廖小春,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安县鼎通公路工程机械服务部,住所地:新安县铁门镇沟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3MA41J9RM57。经营者:郑玉东,男,汉族,1958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
上诉人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安县鼎通公路工程机械服务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3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亚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