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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3执165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盖金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责令退赔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盖金龙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3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

法定代表人:张长山,院长。

被执行人:盖金龙,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盖金龙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刑初4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盖金龙应给付罚金25000元,退赔被害人163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两个(余额不足)并扣划存款400元;2019年1月15日委托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并向其户籍地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收入及劳动就业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过程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志伟

审 判 员  赵大琨

代理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尚彬彬

书记员张瑞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