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732执1660号
申请执行人:刘兰香,女,1948年3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申请执行人:钟冬民,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申请执行人:钟久九,男,1979年4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申请执行人:钟华林,女,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申请执行人:钟云云,女,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执行人:潘光湖,男,1980年1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执行人:钟淦华,男,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执行人:刘荣,男,1972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本院在执行刘兰香、钟冬民、钟久九、钟华林、钟云云与钟淦华、刘荣、潘光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32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部分义务,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赣0732执16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 樱
审判员 许卫平
审判员 范国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