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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32执1660号

刘兰香、钟冬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7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兴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兰香;钟冬民;钟久九;钟华林;钟云云;潘光湖;钟淦华;刘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732执1660号

申请执行人:刘兰香,女,1948年3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申请执行人:钟冬民,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申请执行人:钟久九,男,1979年4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申请执行人:钟华林,女,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申请执行人:钟云云,女,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执行人:潘光湖,男,1980年1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执行人:钟淦华,男,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执行人:刘荣,男,1972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本院在执行刘兰香、钟冬民、钟久九、钟华林、钟云云与钟淦华、刘荣、潘光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32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部分义务,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赣0732执16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 樱

审判员 许卫平

审判员 范国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