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6执5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永成,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何峰,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王永成与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杭锦后旗人民法院(xx)内0802执恢xx号案件中有何峰应领取的案款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峰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xx)内0802执恢xx号案件中何峰应领取的案款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康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