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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执508号之二

王永成申请执行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2-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永成;何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6执5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永成,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何峰,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王永成与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杭锦后旗人民法院(xx)内0802执恢xx号案件中有何峰应领取的案款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峰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xx)内0802执恢xx号案件中何峰应领取的案款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康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