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终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卫东,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利闯、刘志海,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尉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城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永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东风,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昌森,该公司员工。
原审
被告:河南景之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中州银座**楼**
法定代表人:张竞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体育路****楼**iv>
法定代表人:屈振魁,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屈振魁,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原审
被告:王立中,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路回族区。
原审
被告:王海波,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审
被告:张竞赛,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原审
被告:马志鸿,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杨卫东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尉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景之汇商贸有限公司、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屈振魁、王立中、王海波、张竞赛、马志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卫东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杨卫东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卫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上诉人杨卫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铁良
审判员 黄爱玲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晓丽
书记员杨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