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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民终535号

杨卫东、河南尉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3-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卫东;河南尉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景之汇商贸有限公司;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屈振魁;王立中;王海波;张竞赛;马志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终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卫东,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利闯、刘志海,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尉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城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永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东风,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昌森,该公司员工。

原审

被告:河南景之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中州银座**楼**

法定代表人:张竞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体育路****楼**iv>

法定代表人:屈振魁,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屈振魁,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原审

被告:王立中,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路回族区。

原审

被告:王海波,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审

被告:张竞赛,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原审

被告:马志鸿,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杨卫东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尉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景之汇商贸有限公司、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屈振魁、王立中、王海波、张竞赛、马志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卫东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杨卫东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卫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上诉人杨卫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铁良

审判员  黄爱玲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晓丽

书记员杨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