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4民初351号
原告:崔乐飞,女,汉族,1988年4月2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魏井芳,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乐飞诉被告魏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乐飞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乐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崔乐飞负担。
审判员 余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一冰
书记员梁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