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304民初351号

崔乐飞与魏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乐飞;魏井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4民初351号

原告:崔乐飞,女,汉族,1988年4月2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魏井芳,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乐飞诉被告魏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乐飞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乐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崔乐飞负担。

审判员  余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一冰

书记员梁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