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804号
原告:侯国军,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吴事政,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侯国军与被告吴事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侯国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侯国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志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元玉
书 记 员 王如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