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91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胡永利,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伏修建,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胡永利与伏修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0日作出(2017)苏0391民初字383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姜广全于2019年3月6向本院书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391执恢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