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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4行初16号

泾源县弘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泾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强制
当事人
泾源县弘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泾源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宁04行初16号 原告泾源县弘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泾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谁行为,谁为被告。本案在审理中初步查明,涉案土地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是泾源县自然资源局(原泾源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原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