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9民初1263号
原告:金显红,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李建,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显红与被告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显红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显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金显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显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显红负担。
审判员 向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杭佳
书记员郑开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